个人档案查询网上查询
个人档案网上查询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全国性政务服务平台:
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
可以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并注册,在 “就业创业” 板块的 “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专栏进行查询。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被上传平台的流动人员在线查询存档情况。不过,这里查到的主要是人事档案中基础信息的存档情况,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档案内容通常无法通过此途径获取。
线下查询
- 原毕业学校
如果您曾就读于某所学校,可以联系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了解自己的档案去向。通常情况下,毕业生的档案会寄存在学校或当地的人才市场。
- 工作单位
如果您已经参加工作,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了解自己的档案是否已转入公司。如果尚未转入,可以要求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 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您还可以尝试联系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他们可能会保存着您的档案信息。
地方政务服务网或人才服务网站:
不同地区有各自的政务服务网或人才服务相关网站可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比如:
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以自然人身份注册后,可选择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事项进行查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人事公共服务网: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人事公共服务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142/index.html)可以查询档案信息。
河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网:河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网可用于档案查询。
特定地区的移动端应用程序:
闽政通(福建):福建地区的用户可以下载闽政通 App,注册登陆后,在首页的界面点击右下角的 “我的”,进入到我的界面点击上方的个人档案,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即可查看。但此软件只支持本地人查询。
鄂汇办(湖北)、吉事办(吉林)、蒙速办(内蒙古)、浙里办(浙江)、津心办(天津)、冀时办(河北)、天府通办(四川)、豫事办(河南)、办事通(云南)、粤政易(广东)、** 赣服通(江西)** 等 App,也分别是对应地区的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部分地区可能支持通过这些 App 查询个人档案信息。
专业档案查询平台(部分地区适用):
一些地区可能有专门的档案查询平台,例如陕西的 “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http://www.snhrm.com/service/798422.jhtml)、上海的公众号 “上海人才” 的服务大厅可进行业务查询。
全国人社部流动人员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个人人事档案查询方法
查询网址: www.12333.gov.cn (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步骤一:打开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网站,也可以直接在浏览器输入链接 www.12333.gov.cn 打开。
步骤二:打开网站后点击右上角的登录,进入登录页。
步骤三:注册或登录系统,首次登录的还需要进行人脸识才能进行正常操作。
步骤四:返回网站首页后,再点击“个人服务”。
步骤五:在“个人服务”页面点击“档案存档情况查看”
步骤六:查询成功!存档机构名称就是我们的档案所在地。当前系统仅能查询全国人社部门的档案,档案在教育局、国企等数据不互通。
其他查询方式
如果网上档案查询方式没有查询到有效档案数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存档单位核实。
1、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原就读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咨询人事档案派遣地。
2、可咨询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亲朋好友询问:有时候,档案可能被家人或朋友误领或者保管。不妨问问身边熟悉情况的朋友或亲戚,看看他们是否知道您的档案在哪里。
4、求助专业人士:如果您实在无法确定档案的下落,可以寻求专业的档案管理公司的帮助。他们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您提供准确的档案查询服务。
总之,无论您采用哪种方式查询档案,都需要耐心等待并保持积极的心态。只要掌握了正确的查询方法,相信您一定能顺利找到自己的档案。
常见问题:
毕业后,档案转到哪里?
如果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到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超大城市就业的,具体政策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暂未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递到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温馨提示:
(1)“调档函”应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曾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出,或拟转往上述单位的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